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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5條恐嚇罪成立要件

 

刑法恐嚇罪

 

 

究竟能不能提告?算不算恐嚇?針對常見問題說明如下:

  • 威脅提告,例如:你再不配合的話,我就告你喔!
  • 詛咒某人,再不還錢,出門被雷公打雷劈死!
  • 四處揚言放話,如果被我找到的話,就讓你死得很難看!
  • 在自家空地豎立招牌,寫著誰敢偷倒垃圾,砍死你全家!導致鄰居心裡驚驚
  • 玩具店老闆對竊賊說,敢再來偷東西,我就打死你!

 

 

答案:以上通通不成立恐嚇罪。

理由分別為:

  • 提起訴訟(提告)算是訴訟權的行使,至於是不是誣告,則屬另一問題,但至少不會是恐嚇罪。
  • 其次,恐嚇內容必須是行為人可支配的,像是詛咒天打雷劈、咒罵等,顯然非人力所能支配,所以也不算恐嚇。
  • 最後應特別注意的是,恐嚇的內容如果不是直接傳達(間接),僅對外放話、揚言等,原則上並不成立恐嚇罪,參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要旨: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恐嚇罪)。
  • 為什麼要特別注意呢?因為律師在法律諮詢時,曾遇民眾以為在外放話揚言不會成立恐嚇罪?!經律師進一步詢問,原來民眾是上網搜尋上述最高法院判例,因而以為在外揚言加害,不會成立恐嚇罪。驚!這就是典型的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律師特此法律宣導如果恐嚇者確定惡害之通知(恐嚇內容)將間接使被害人知悉,傳達給被害人,則仍可能構成恐嚇罪。所以,同樣是對外放話,結果卻大不相同,慎之!

 

 

【建議】

有的人罵得很兇,結果沒事;有的人只是唸一下,竟然遭到刑事追訴。會不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有其法律要件跟判斷,民眾如果沒有拿捏好分寸,很可能因此背上刑責,實在冤枉。這種禍從口出的紛爭(恐嚇罪、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其實都是能夠事先避免的,建議應向專業律師尋求諮詢(LINE超連結如下),省去不必要的紛爭。

 

 

 

刑法第305條之罪,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民國27年4月17日最高法院27年度決議(一)參照)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為刑法上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責,刑法第305條定有明文。「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751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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