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易科罰金分期及易科罰金分期條件
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從文義上很容易理解,就是「繳錢」代替「坐牢」,用金錢「代替」被判處的有期徒刑,被告繳錢給國家,換取自由,不用入監服刑。
但許多民眾不知道的是,雖然判決准許易科罰金,問題在於檢察官也有可能不同意易科罰金,導致被告要直!接!去!坐!牢!
因為,法院只管判決,不管實際執行,而刑事執行是地檢署的工作。儘管判決有「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等語,究竟最後能不能「易科罰金」,裁量權在檢察官身上,原則上通常會准,但也有可能例外不准,而\導致被告必須直接去坐牢。
對被告而言,這簡直與「突襲」無異。
而什麼樣的情況,會不准易科罰金呢?通常是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這是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規定。實務上,一般多為3犯以上且每犯皆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之累犯,如果是這種情形,檢察官通常就不會准許易科罰金了。
一旦檢察官拒絕被告易科罰金,被告可能就要盡速諮詢律師救濟方式了。
易科罰金分期:
易科罰金其實是可以分期繳納,不一定要一次付清,在法院寄給民眾的判決書內,通常會附上如何聲請易科罰金分期,應向地檢署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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