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背信罪之構成要件
按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所謂為他人云者,係指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1530號判例參照)。行為主體必須是依據法律之規定,或法律行為,或事實之信託關係為他人處理事務,方有可構成背信罪;不具此等對於他人事務之處理權,或對於他人之事務不負有此等信託義務,自無由構成背信罪(林山田著,「刑法各罪論(上冊)」增訂二版,P.436參照)。
刑法背信罪之構成要件
按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所謂為他人云者,係指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1530號判例參照)。行為主體必須是依據法律之規定,或法律行為,或事實之信託關係為他人處理事務,方有可構成背信罪;不具此等對於他人事務之處理權,或對於他人之事務不負有此等信託義務,自無由構成背信罪(林山田著,「刑法各罪論(上冊)」增訂二版,P.436參照)。
何謂侵占罪--實務裁判精選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