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要件】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十要件
感情糾葛,永遠是人生中最難解的課題,當情意逝去後,如果其中一方不願意離婚,就只能透過法院裁判離婚。離婚方式有二種:協議離婚、判決離婚(即離婚訴訟)
第一種:協議離婚
只須要夫妻雙方同赴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程序上,需要兩位「離婚證人」
並約定孩子以後跟誰住
以及小孩扶養費等
這算是「和平分手」最省時省力
離婚證人部分,由於華人個性保守
如果忌諱當離婚證人會觸霉頭、晦氣
可洽請律師充當證人
律師亦可為雙方說明離婚相關法律問題
第二種:判決離婚(即離婚訴訟)
有人說,訴訟是現代的「戰爭」
此話一點不假
尤其離婚訴訟更是激烈
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條文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的
「10個」具體離婚原因
只要符合其中一條
就能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至於第2項的「抽象」離婚原因
即「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則需要法院依個案狀況審酌
民法第1052條(離婚10大要件):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第1項)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第2項)
向法院訴請離婚10大要件,注意事項 :
一、重婚
民國97年5月23日前,我國採「儀式婚制度」,可以曾舉辦公開儀式或宴客之喜帖或人證,作為重婚證據。
應注意的是,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通姦)
通常證據有:
自己承認與第三者發生性行為
抓姦在床的證據
錄音或錄影
與第三者往來通訊中提到曾發生性行為
應注意在蒐證過程中,是否有違法的可能
應注意的是,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三、夫妻其中一方,受對方虐待者
已經在客觀上超過夫妻可忍受的程度,危害婚姻關係的,就算是不堪同居虐待了,當然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
通常證據有:
驗傷單
依家庭暴力防制法聲請的通常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
錄音或錄影
身體上之虐待:
毆打、慣行毆打,即屬不堪同居之虐待,足以構成離婚之原因
精神上之虐待:
a.言詞攻擊,例如以言語脅迫、恐嚇,或謾罵、叫囂、侮辱、諷刺等。當然也包括揚言使用暴力、三字經、謾罵。
b.情緒虐待,例如冷漠、鄙視、羞辱、偷聽、跟監、試圖操縱人等,精神上霸凌。
又,過度的關愛,窒息式的關愛,使對方生活受到嚴重困擾,也可能算是心理虐待。(也包含強迫性愛、特別的性活動、控制家庭財務不給生活費等惡性傷害自尊的行為。)
四、夫妻其中一方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義務
通常證據有:
有證人能證明夫妻一方無故不同居
不願同居、拒絕回家的錄音或錄影
親口坦承現居他方
所謂惡意遺棄他方,除了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外,尚須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始為相當。夫妻吵架妻子跑回娘家,久未返回夫家,如別無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尚難謂為惡意遺棄。
實務上,夫妻一方無故不履行同居時,先行向法院提起請求履行同居之訴訟,待勝訴判決後,如果他方仍然拒不同居,再以惡意遺棄為由訴請判決離婚。當然,若惡意遺棄事實已非常明確,也可以直接以此請求判決離婚,就不用還先請求履行同居之訴訟。
五、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本項為例外的概括規定,尚須由法院依個案實際狀況審酌,而且是從嚴解釋,在客觀上達到,倘若任何第三人處於相同情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也就是說,不能只是不愛了或無法相處個性問題等。
最後,離婚時,建議應以協議離婚為前提去溝通,不要輕易開啟訴訟。如能協議離婚,則戶政登記所需的離婚證人可請律師充當,由律師以中立角度替雙方見證,避免日後爭議,盡速弭平紛爭。
相關文章連結: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