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多久才能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常有民眾會問,究竟夫妻要「分居」多久才能離婚?才能訴請法院判決離婚?這是一般常見的迷思,甚至有不少人以為,分居越久,法院就會判決離婚。其實,依現行民法規定,「分居」並非法律所規定的離婚要件喔!有關「離婚法定要件」請參考文章法院判決離婚十要件
目前法院實務做法,分居勉強可算是民法第1052條第2項「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民眾應知道,就「分居」本身而言,並不當然構成離婚事由,在離婚訴訟中,分居的時間長短,並非法院審酌的唯一依據。關鍵在於,造成「難以維持婚姻」導致分居的「原因」,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要能證明雙方確實難以維持婚姻。
因此,分居時間久暫並「沒有」特定標準,只是眾多參考因素之一,例如:長期不分擔家用、不做家事、不洗澡、言語侮辱等,都是法院會審酌的因素。有的案例分居時間短,訴請判決離婚成功;卻也有分居時間長,訴請判決離婚失敗的。這就帶出了另一個問題,假如已經分居很久了,卻仍未達判決離婚的程度時,該怎麼辦?此時,
可以主張:
- 向法院聲請「單獨擔任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俗稱監護權)」,依民法第1089-1條,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1055條、第1055條之1及第1055條之2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依民法第1010條第2項規定,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律師建議:
離婚訴訟過程較長,且當事人需承受訴訟過程中的壓力及不確定性,與其提起離婚訴訟,建議選擇「協議離婚」方式,而「離婚協議書」並無制式規格,可於戶政事務所下載即可,如果有委請律師充任離婚見證人,可同時請律師撰擬「離婚協議書」,協助確認協議內容是否與法律牴觸而無效,避免日後爭議。
新北地院104年度婚字第857號民事判決摘錄:
「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之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判決離婚之事由,應依臺灣地區之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 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核其立法本旨,乃以同條第1項各款列舉之離婚原因,過於嚴格,故增列第2項,即夫妻一方之事由,雖不備同條第1項所列各款之要件,祇須按其事由之情節,在客觀上,確屬難以維持婚姻生活者,亦在得請求裁判離婚之列。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 ,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是其所採者為消極破綻主義精神,而 非積極破綻主義。因此,若夫妻雙方均為有責時,則應衡量 比較雙方之有責程度,而許責任較輕之一方向應負主要責任 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以符公平。」
「同居義務,既為婚姻關係之本質的義務,故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即自結婚時起,以至婚姻關係消滅時止,應一直繼續存在,倘夫妻間無正當理由,而事實上處於分居之狀態,自與婚姻關係之本質有悖,如分居繼續達一定時限,依社會通念認其時間非短時,自堪認此一分居事實對夫妻婚姻關係產生重大之嫌隙,而可認屬重大事由。執此以觀,本件【兩造分居迄今已逾15年】,此期間依社會通念非一短時間,且兩造已完全失去聯繫,堪信此一分居之事實於兩造之婚姻關係已產生重大之嫌隙,而可認為重大事由。」【編按:15年真的也忍太久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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