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離婚請求贍養費
一、條文依據
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二、請求贍養費之要件
1.法院判決離婚:若是夫妻兩願離婚者,則無請求給付贍養費之餘地。(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487號判例參照)
2.就離婚原因須無過失:只要請求贍養費一方無過失,即可請求,即便被請求者就離婚亦無過失。
3.生活陷於困難
三、法院酌定贍養費數額
法院在酌定贍養費數額時,會斟酌權利人之需要、身分、年齡及自營生計之能力與生活程度,和義務人之經濟能力和財力如何而定。由此可知贍養費之多寡係以當事人之生活狀態,包括身分地位、生活需要及經濟情況等情形為基礎。(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6號判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9號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55號判決參照)
四、結論
除贍養費之請求外,離婚尚可能附帶請求第1056條之損害賠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及子女生活教養費問題,均須於離婚時一併注意。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