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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仿冒品之法律責任

 

許多人都曾當過網路賣家,殊不知,單純想經營網路販售(蝦皮、奇摩拍賣、露天拍賣)的想法,卻讓自己在某日吃上官司,那種緊張、困惑的滋味,著實難受。以下提供商標法相關規定給各位賣家知悉,避免誤觸法網。

 

 

 

一、販賣仿冒品(偽品)的民事責任

 

商標法第69條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商標法第71

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

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二、販賣仿冒品(偽品)的刑事責任

 

商標法第95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96

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有前項侵害證明標章權之虞,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製造、持有、陳列附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證明標章標識之標籤、包裝容器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商標法第97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法第98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三、建議

 

  為遏止不肖商人仿冒名牌標誌、製造仿冒物品,我國「商標法」定有刑事罪責且為非告訴乃論,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因此,即便賣家已與商標公司達成和解,仍然無法停止刑事追訴,縱然情節相當輕微的案件,例如在蝦皮網站上少量販賣,或獲利微薄基本上,檢察官仍應依法偵辦下去,導致網路賣家承受莫大的精神壓力。

 

如果事證明確,不妨採取認罪方式,請求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這兩種都不會有前科案底),檢察官雖然可能要求寫悔過書,繳罰金給公益團體,或社區勞動服務等,但就結果而論,已屬萬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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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