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警察局派出所通知書怎麼辦?
奇怪,我怎麼會收到警察局通知呢?
- 不少人在收到警察局通知書後,詢問律師的第一句話就是:奇怪,我怎麼會收到警察局通知書?
- 接著第二句會問:那我有需要請律師嗎?
- 以律師的立場,當然認為應該請律師陪同赴警局。
- 然而一般民眾的問題是,除非親友剛好有人是律師,否則上哪找一位律師陪同,更何況要將自己的私事攤在陌生律師面前,而且聽說律師費用很貴!
- 結論通常就是,單刀赴會,獨自逕赴警察局做筆錄。
- 回家後,等著等著,直到某天收到地檢署刑事傳票......
提供下列文章,供民眾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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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通知詢問
刑事案件,需經檢警發動偵查後,經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原則上,案件多由『警察』偵辦,再移送到檢察署。
所以,一個刑事案件的大致程序是,如果由『警察機關受理』,就是一般民眾報案的程序,通常先由警察進行初步偵辦。
警局派出所,通常為距離刑事案件發生時間、地點、關係最為接近之機關,通常當事人之記憶、表達也較為清楚,『警局詢問筆錄』非常重要!因為它將是檢察官『最初的』刑案資料。
被警局通知做筆錄或詢問,有可能是以下身分:『證人、被告、關係人、告訴人、被害人』。製作筆錄時,應就所知的客觀事實據實陳述,注意不得捏造虛構事實,而使他人可能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否則,可能因此涉犯『誣告罪』而得不償失。
警察局製作筆錄
開始製作筆錄時,警察應對被告進行『全程錄音』,必要時會全程錄影。
同時,應在正式詢問開始前,告知所涉犯之罪名、可以保持沉默、可以找律師、可以請警察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以保障被告的權益,如果在詢問的過程當中感到不適或需要協助,因為有錄音所以要出聲或告知員警,確保筆錄是在被告自由意識下所完成。
對於詢問之問題,務必確認了解意思之後再做回答,如果不了解,務必請警員解釋,如果事後才說誤會員警問題,可能為時已晚。
筆錄製作完成時,因警方行政流程,需要製作多份筆錄,請確認內容均為製作時所陳述的內容,如果意思有所誤會,務必請警員修改後再簽章。
其實,警局通知詢問,對民眾而言並無拘束力,警察不能強行限制人民行動自由。如果民眾想要離去,自然可自行離去,但離去的不利益,概由本人自行承受,例如:告訴人筆錄製作至一半即自行離去,則無法確認提告之意思。
比較常見的是,警察強行滯留被告,利用長時間疲勞轟炸詢問被告,如果是經通知自行到案,是可以自行離去的,應該告知警方已經疲憊不堪,擇日再續。警方不應迫使被告繼續接受詢問,除非有拘提逮捕事由,應確保程序合法性。
當事人收到警局通知詢問,赴警局製作筆錄,可請律師陪同,由律師在場確保程序合法性,監督警察機關依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程序進行,避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發生,特別是陪同當事人紓解接受詢問的壓力與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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