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程序及流程
為協助民眾對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有進一步的暸解,「台北律師推薦」特別以圖示說明如下:
1.刑事偵查階段:
許多民眾並不知道,廣義的刑事偵查階段,早在警察局通知詢問時,便已開始。所有在警局曾做過的筆錄,未來都將作為呈堂證供,以下為刑事偵查階段大致流程,從發覺犯罪開始,直到檢察官偵查終結為止的整個程序。
2.偵查終結-檢察官處分:
檢察官的處分共分4種,以下圖為例,從左到右分別為:1.起訴、2.聲請簡易判決處刑、3.緩起訴、4.不起訴。
被告如選擇「無罪」答辯,當然以爭取「不起訴」、「緩起訴」為目標。被告如選擇「有罪」答辯,可考慮簡易判決處刑。最後,萬一天不從人願,遭檢察官起訴。建議應盡早研究「起訴書」內容,思考辯護策略。
3.不起訴、緩起訴:
4.提起公訴 (起訴):
【簡易判決處刑程序】:
- 犯罪後,依被告自白或其他證據,已經足夠認定被告有犯罪,且依法適合判處「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時,檢察官即可不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也就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 法院認為合適時,也可以將「通常程序」的案件,改依「簡易程序」來審理。此類案件,法院原則上可以不必開庭,但有必要時,仍然可以開庭調查。
- 當然,這種「簡易程序」的案件,法院宣告的刑度,必須在「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的範圍之內,目的是給被告有自新的機會,節省開庭的煎熬。
5.刑事訴訟程序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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