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死亡事故/過失致死賠償金/車禍和解金談判
民眾對車禍事故大多存有迷思,例如:大車撞小車時,大車一定有錯!汽(機)車撞到行人時,汽(機)車一定有錯!雙方能夠和解自然最好,萬一不幸遭遇死亡車禍(或重傷),絕對有必要尋求協助,但肯定不是隨便找坊間號稱「處理車禍」的「顧問」。因為,不是律師的人連「最基本」的刑事閱卷都沒有資格,遑論車禍的民事和解、刑事辯護,重大交通事故應向律師諮詢為宜。
交通事故肇事責任的判斷可從:「路權」+「反應時間」
路權概略如下:
- 幹道車先行:支道車讓幹道車(支線讓主線)。
- 直行車先行:轉彎車讓直行車。
- 右方車先行:同為支、幹線,或同為轉彎車、直行車時。
- 左轉彎車先行:一左轉彎一右轉彎,同時轉入同一方向車道時。
法院對肇事責任歸屬常參考二份報告:
-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交通事故研判表)
- 車禍鑑定報告 (例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
「鑑定報告」當然較具權威性,但交通警察在第一時間繪製的「交通事故研判表」、「車禍事故現場圖」也相當具有參考價值。因為車禍現場事後往往已恢復通車,鑑定報告只能依靠當初警察繪製的車禍事故現場圖來判斷,除非另有行車紀錄器影像檔,或路口監視器剛好錄到事故發生經過。
舉例:
機車騎士不慎逆向衝往對向車道,與對向來車互撞,機車騎士當場死亡,莫名其妙被撞的汽車司機因害怕而逃離現場。
簡析:
一、依路權判斷,汽車享有對向車道路權,機車騎士逆向衝入對向車道,機車騎士顯然為肇事主因。
二、汽車對突發事故(機車逆向衝撞),如反應時間過短,以致任何人都不可能閃避,將難以苛責汽車有任何過失。
三、綜上,汽車對交通事故很可能「無過失」,即便有過失,刑法過失致死罪,刑責最多2年。但問題是,汽車司機逃離現場,一旦成立肇事逃逸罪,刑責最重可處5年。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原本可能沒事,或最多2年以下有期徒刑,卻因為不懂法律,一念之間反倒吃上更重的罪!
結論:
交通事故責任常以「路權」及「反應時間」判斷。應注意的是,現行法院實務,如果交通事故中有人受傷、死亡,即便肇事者只有1%的過失,多半仍會成立刑事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
被害人與有過失,法院得減輕賠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號民事判決
原 告 陳○華
陳○珠
徐○華
陳○兆
徐○妏
被 告 林○坤
主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陳○華、原告陳○珠、原告徐○華、原告徐○妏各新臺幣壹拾萬元;給付原告陳○兆新臺幣參拾萬元,及(略)利息。
判決要旨: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機車騎士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撞及違規穿越道路之被害人,鑑定意見書之鑑定結果認被害人為肇事主因,機車騎士為肇事次因,(略),因認雙方之過失程度均屬相當,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註】:上述案例中,車禍過失致死,雖被害人家屬高達5人,經法院審理後,減輕賠償金,僅判處不到100萬元賠償金。然而實務上,車禍過失致死案件之被告,為爭取緩刑,儘管被害家屬已受領強制險200萬元,被告可能再給付100至500萬元上下不等,沒有一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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