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死亡後,其繼承人能否撤銷贈與?
最高法院103上字第1473號判決:
「查民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所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之贈與人之任意撤銷贈與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
原審係認施OO於生前依系爭同意書將二百萬元贈與上訴人,被上訴人為施雪吟之繼承人,則被上訴人於施OO死亡後自不得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撤銷該贈與。
原審見未及此,遽謂被上訴人已依上開法條規定撤銷施雪吟前開贈與,進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可議。」
簡評:
有關贈與之撤銷權,我國民法只規定,贈與之撤銷權因「受贈人」死亡而消滅(民法第420條)。申言之,民法對「贈與人」死亡時,能否撤銷贈與,法無明文。
上開判決認為,贈與人之任意撤銷贈與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也就是贈與人的繼承人「不得」撤銷贈與,殊值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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