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離婚時如何爭取小孩監護權?

 

 

 

「監護權」正式法律用語為「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簡稱「親權」,唯有由父母親以外的人行使未成年子女親權時,才稱為「監護權」,但國內新聞媒體,並無如此細緻的區分,本文為容易理解,也就一律稱為監護權。

 

 

關於監護權的歸屬,明定於民法1055條第1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應注意的是,監護權並非只是父母的「權利」,而是對孩子的「責任與義務」,故監護權之歸屬,應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原則。

 

 

未婚的雙方,不用為了小孩「勉強結婚」

在現代社會,雙方真的不用為了小孩而結婚,如果只認識一個月,或不小心有了,建議可以考慮要不要先交往看看,瞭解彼此價值觀、生活習慣等,不要為了小孩而勉強結婚,畢竟雙方實際上根本沒有感情,為了小孩而結婚,婚姻打從一開始就不穩固,最後也終將鬧離婚,又是另一場混戰了(離婚官司、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等)。

 

 

已婚的雙方,不用為了小孩「勉強不離婚」

如果不幸已經發生,與其扮演假面夫妻,外面和諧裡面吵翻天,不如好好思考,這樣對小孩有比較好嗎,讓小孩在大人情緒波盪的環境下成長,大人瘋狂宣洩情緒,小孩只能被迫吸收,根本就是種霸凌,對大人自己而言也是沉重的精神壓力。

 

 

 

 


 

 

 爭取監護權,實務常見問題如下:

 

一、離婚如何爭取孩子的監護權?

 

Q1.雙方協議

前妻、夫自行約定,協議孩子監護權行使方式,及扶養費用分攤、孩子的探視權等各項細節討論

  

Q2.法院調解與裁判 

當雙方無法協議只能透過法院訴訟,依家事事件法規定,法院應先行調解程序

 

Q3.改定監護權

取得監護權之一方,嗣後發生不適任情形(例如未妥善照料孩子、虐待等),他方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須提出對方有何教養不當、阻饒探視或其他對子女不利的理由及證據。

 

 

二、究竟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會屬於誰?

認定子女監護權歸屬,法院將以「子女最佳利益」考量,主要為:子女年紀、性別、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年紀、品行、經濟能力、職業、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畫、與子女互動狀況等,綜合種種諸多因素,作為判斷監護權歸屬之依據,難以一概而論。

 

 

三、經濟能力高低,將影響監護權爭取嗎? 

Q沒有養不起的孩子,只有不想養的孩子。實務上,經濟能力並非絕對標準,法院仍會考量種種因素整體綜合判斷決定,起碼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維持基本生活。除了經濟能力外,還有愛心跟陪伴,這些都是法院會斟酌的。

 

 

四、監護權如歸對方,對方禁止我探視小孩嗎?

如果監護權歸屬對方,另一方享有「探視權」,有關探視權的內容,例如:時間、頻率、方式地點等,由父母協議定之。當然,若父母協議不成或協議內容有侵害子女利益,則可聲請法院裁判決定如果探視方法已約定,則日後若有重大情事,仍可聲請法院改定「監護權」或「探視權」內容

 

 

五、對方刻意不給看小孩怎麼辦?

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一方行使探視權如果有監護權人一方未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實務上罕見)或怠金。 

 

 

六、無監護權一方也要負擔子女生活費(扶養費)嗎?

儘管監護權屬於對方,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所以,千萬不要拿「監護權」扶養費做籌碼談判,無論如何,父母即便離婚,雙方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扶養義務

 

 

七、對方反悔不願分攤扶養費用怎麼辦?

由單獨監護子女之一方代未成年子女提起訴訟即「給付扶養費之訴」。實務上,法院常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或以當年綜所稅扶養親屬寬減額作標準,再依照父母的經濟能力進行比例分擔,一般是父母各負擔一半為原則。

 

八、探視權內容應清楚、明確,具體可行,切忌含糊籠統

點餐時,總有人喜歡點「隨便」,但探視權的約定可不能如此,常見夫妻一方急著離婚,為了越快離婚越好,急就章草草放棄監護權,探視權約定也含糊帶過,等到實際探視時,才衍生出許多問題,又產生另一紛爭。

 

 


 

爭取孩子監護權重要參考依據:

一、孩子的年齡

二、主要照顧者為誰

三、夫妻雙方是否有家庭支持

四、最小傷害替代方案

五、善意父母原則

 

法院審理過程充滿變數,沒有絕對,然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永遠應該擺在第一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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