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如何主張小孩探視權(子女會面交往)?

 

 

離婚後如何主張小孩探視權

  

 

何謂會面交往? 

  • 會面交往即「探視權」。當父母離婚(或分居)時,未成年子女由一方擔任主要照顧者,此時,未與子女同住的一方,便須依協議與未成年子女會面
  • 交往(親子互動、探視)。

 

 

什麼狀況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

  • 只要對於會面交往無法達成共識,就可向法院提出聲請,由法院來決定會面交往的方式。例如:父母對於探視子女的時間、地點談不攏、一方不准他方探視子女或刻意阻撓等情形。
  • 即便已有法院裁定,由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時間,或雙方已經就此事達成協議、和解,但隨著時間經過或孩子成長需要,基於子女最佳利益考量,仍可以再向法院提出聲請。
  • 如因情事變更,導致原本法院裁定的會面交往方式難以履行,而雙方又無法達成共識時,可以再向法院聲請「改定」會面交往方式。

 

 

什麼人可以聲請

未成年子女、父母之一方、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等,都可以為了子女的利益提出聲請。

 

受理的法院

  • 未成年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未成年子女如果沒有住所或居所地者,則由法院認為適當的所在地法院審理。
  • 經濟能力高低,絕對不是法院判定子女親權(俗稱監護權)的唯一依據,而是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考量,依社工訪視報告內容如:雙方經濟能力、小孩年紀、生活狀況、穩定性等各方面做綜合判斷。

 

 

要準備那些文件

  • 聲請書狀(請求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 未成年子女、聲請人及相對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
  • 離婚等證明文件(如離婚協議書、離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協議書等)。
  • 擬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時間、方式等

 

 

注意事項

  • 會面交往並非只是父母的權利,更是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父母是在一起或分開,每個孩子都有權利跟爸爸、媽媽都維持良子的關係。孩子要媽媽的愛,也不能少了爸爸的愛。身為父母,都有義務幫助子女完成這個最基本的心願。
  • 如果行使親權的一方不當禁止、限制或阻礙子女與他方會面交往,或者離間子女與他方的感情。很有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不是友善的父母,而將子女的親權交由他方來行使。
  • 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可能會安排社工人員、家事調查官實地訪視,為子女指定程序監理人、請父母參與親職講座或接受心理諮商,都應該要善意的配合,共同謀求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 為了能讓會面交往順利進行,在衝突劇烈的個案,法院可能會安排監督會面交往,也就是有社工人員在場的會面交往。地點可能是在法院、社會局或其他適當處所,雖然可能會造成您的不便,但這是為了達成未來能夠正常的會面交往的過程,請務必體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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