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如何聲請保護令?

 

 

 

如何聲請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規定,民事保護令分成「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三種,介紹如下:

1.緊急保護令:

適合目前有「急迫危險」,且有具體可證明的受暴事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法官得不經開庭審理而直接核發。

條文規定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四個小時內核發。

 

 

2.暫時保護令:

適合目前安全「還不穩定」,很可能還會再發生。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法官得不經開庭審理而直接核發。但是法官也可開庭調查。實務上,通常可能一週至一個月都可能,由法院直接核發暫時保護令,可能須要開庭調查

 

 

3.通常保護令:

適合目前安全「比較穩定」,但可能再度發生家暴。審理期通常約需一個月,法院須開庭調查

 

 

 

保護令的功用:

 

禁止相對人再度施暴。禁止接觸令。命令相對人搬出住所。命令相對人遠離某些特定場所或保持特定距離。命令相對人交出生活、工作及教育上的必須用品。暫時指定子女監護權。規定相對人探視子女的方式或禁止探視。命令相對人負擔房屋租金、子女扶養費、律師費。禁止查閱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其他必要措施...等。

 

 

保護令的聲請,有其程序及流程,更有三種不同類別,法院依個案事實審理、調查。如情況急迫,應向親友、管區警員、社工、律師求助協同辦理,任何人都有需要旁人拉一把的時候!當一個人會考慮聲請保護令的時候,相信已經是十分迫切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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