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止犯」與「中指犯」!

 

 

 

中止 vs 中指

相差豈止十萬八千里

 

 

關於「中止犯(或未遂犯)」:

一、刑法第27條,「中止犯」設有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寬典

 

二、刑法第25條,「未遂犯」設有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的寬典

 

三、法院判解:

  • 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83號刑事判決: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因出乎行為人意外之原因或係行為人依其自由意志,任意中止犯罪行為,而未發生預期之結果者,復可區分為障礙未遂或中止未遂。而中止未遂之成立,於著手未遂情形,僅須消極放棄實行犯罪行為即可;然於實行未遂情形,則仍必須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積極性中止作為,始足當之。
  • 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15號刑事判例:刑法第27條中止犯之減輕,以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其結果之發生者為限

 

四、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新聞報導一則: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報導:法官以他「中止」性侵,心性未泯滅,減輕刑度,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2年徒刑、緩刑4年,讓他不必坐牢。新聞報導▶ https://bit.ly/2Ev0c76

 

 

 

 

關於「中指犯」:

TVBS NEWS 編輯王雅惠報導:不舉卻硬用手指性侵!他揭露性成癮的「恐怖心態」。最後只能靠「指交」草草收場。新聞報導▶ https://bit.ly/2QSn2LI

中止犯罪-->緩刑;中指犯罪-->重刑 。

 

 


【律師真心話】:

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刑法設有多道機制,給予回頭是岸的機會,也就是即時悔悟猶未晚,永遠都有浪子回頭的故事上演中。律師身為辯護人,都是盡力為「無辜的當事人」,力拼無罪答辯;為「犯錯的當事人」,爭取從輕量刑,自新機會。

 

刑法設有中止犯、未遂犯、犯後態度良好減刑等寬典,給予自新機會。同樣是性侵案件,卻有不同的結果,中止犯或未遂犯得到「緩刑」,不用坐牢;中指犯則是強制性交罪三年起跳的「重刑」。

 

最後,必須強調無罪推定精神!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任何人在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都應該推定其為無罪。同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據證據而認定之,如果沒有證據就不得認定該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301條,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自偵查程序開始,一路到法院的整個刑事訴訟程序,都必須貫徹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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