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標準

 

 

 

很多民眾並不知道,打官司(民事訟訴)要告人,原告還得先繳一筆「法院裁判費」給法院,這是原告向法院遞起訴狀的同時,由法院收取的費用。必須由原告先行墊付,待法院判決結果,再由敗訴一方負擔全部或部分裁判費。

 

不動產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 究竟應以不動產之市價」計算價額?或以「公告現值」「課稅現值」計算?否以「低於」公告 現值計算?

 

答案是:「沒有一定標準結果就是,一般民眾常錯估裁判費高低,被迫支出比預期高出許多的裁判費,萬一敗訴,只能自行全部吸收。以下房屋土地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標準,供民眾自行參考,或洽律師諮詢。

 

 

民法第77-1條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42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之價額,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原法院以:抗告人於第一審之起訴聲明及上訴聲明均為相對人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抗告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即一○一年之客觀交易價額為核定基準。而抗告人既於民事準備狀主張系爭房地經訴外人陳○雯於九十九年間以一千八百八十萬元賣予相對人,並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堪認系爭房地之客觀交易價格為一千八百八十萬元,且以此交易價格為訴訟標的價額。至系爭房地之公告現值、課稅現值,與系爭房地之客觀交易價額未相當,抗告人以之為據,尚非可取。

 

抗告人於第一審應繳納之裁判費為十七萬七千四百四十元,第二審應繳納之裁判費為二十六萬六千一百六十元,因抗告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八萬零九百九十二元、第二審裁判費十二萬一千四百八十八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九萬六千四百四十八元、第二審裁判費十四萬四千六百七十二元,故命抗告人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二十四萬一千一百二十元,並無違誤。

 

查原法院依陳○雯於九十九年間以一千八百八十萬元將系爭房地賣予相對人之事實,認定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格為一千八百八十萬元,並以之核定為訴訟標的價額,參諸九十九年間與起訴時間相隔非久,且無系爭房地價格劇變之客觀情事,依上說明,即無不合,自不受抗告人主張應以系爭房地公告現值、課稅現值為核定基準之拘束。

 

司法院院字第2500號解釋文

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依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

 

 

 


相關文章連結:

 

免費法律諮詢「台北律師推薦」

 

律師簡介「台北律師推薦」

 

律師費用/收費行情標準

 

 

加入好友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洪律師 的頭像
    洪律師

    洪律師BLOG

    洪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