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稅籍登記

 

「商業登記」是什麼?「公司登記」是什麼?「營業登記」是什麼?「稅籍登記」是什麼?請看以下「一、二」的說明,律師將有系統的帶您了解各種工商「登記」。

 

 

一、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

二、營業(稅籍)登記

 

 

一、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

 

商業登記:沒有法人格,俗稱商號(也有稱為行號),出資者僅1人為「獨資」;出資者有2人以上為「合夥」。

公司登記具有獨立法人格,依公司法規定,型態有「無限公司、二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實務多以有限公司為主,設立便捷,俗稱1人公司。

有限合夥:立法院於104年三讀通過《有限合夥法》,為商業組織型態新增一項選擇「有限合夥」,有限合夥係指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組織登記之社團法人。

 

 

該選擇什麼樣的「商業組織型態」,考慮因素眾多,主要與出資者預計經營的事業屬性、主管機關規定有關,選擇「獨資或合夥」雖然設立簡便,缺點在於需要承擔「無限責任」;選擇「公司」則運作較為繁瑣,並不適合需要高度創意或彈性的事業。

 

依商業組織型態有無獨立法人格,可分為「獨資或合夥」、「公司」二種。獨資或合夥適用《商業登記法》第3條:「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同法第4條:「商業除第五條規定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因此,在台灣想要開店經商做點生意,原則上要依法辦理「商業登記」。另,如果想設立的是「公司」,則適用《公司法》辦理。

 

 

難道在台灣開店做生意,一定要辦理「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嗎?就不能默默地做個小生意、小買賣,賺錢沒人知嗎?答案是「可以」,如果符合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就不用辦理商業登記。

 

 

 

二、營業(稅籍)登記

 

簡單來說,就是跟「稅」有關的登記,為了讓「國稅局」知道營業人開始營業了。多數人分不清楚「商業登記」、「營業登記」,而將之混為一談,再加上「稅籍登記」就更分不清楚了。其實,「營業登記」就是「稅籍登記」,法律用語出處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請看修法前、後比較:

 

【修法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28條:「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修法後】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營業登記之規定,原係基於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須依法報繳營業稅國家為確實掌握稅源而訂定,惟為營業登記文字用語造成與其他主管機關登記義務

混淆,爰修正為「稅籍登記」,以符實際。真相大白!營業登記根本就是稅籍登記,我用「營業(稅籍)登記」來表示,容易明白。

 

 

「稅籍登記」是營業人向國稅局申請營業稅稅籍用來作為報繳營業稅之用,不論申請公司「商號行號皆需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營業人如果已辦妥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則依稅籍登記規則》第3條規定,同時視為已申理「稅籍登記」。否則,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實務上,稅籍登記都是在辦理「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完成後辦理。

 

 

 

三、律師觀點

 

許多人以為逃漏稅被抓到「只是罰錢」,殊不知在台灣逃漏稅也可能涉犯刑責「要坐牢的」,不是只有大陸才把逃漏稅的人抓去關。

 

《稅捐稽徵法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一般公司確實沒有必要設置「法務人員」,但花點小錢聘一位信賴的「律師顧問」,決策前多諮詢一下律師,可是非常必要的!律師顧問介紹請參考公司/個人法律顧問推薦」。

 

 

 

 

四、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

 

曾經有一種「登記證」,大大張樣子很像獎狀,不過已經廢止,名稱叫做「營利事業登記證」。這張證書自98年後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有點年紀的人才知道我在說什麼。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原因為監察院87年6月8日(87)院台財字第872200287號函建議行政院:「建議採行『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及廢除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消除保護交易安全登記制度遭利用作為管理工具之現象」。行政院令核定自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嗣後以「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取代之,即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或「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查詢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

 

 

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

係指商業經審查符合商業登記法後,即准予登記,至於其他行政管理等,諸如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衛生等事項,則非商業登記之審核內容。是以,商業實際經營業務之營業所在位置,仍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管、消防、衛生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法令規定,非謂獲准商業登記者,即全面肯認其經營之業務符合其他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建管、消防等規定。

 

 

 

 

 

律師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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