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資遣怎麼辦、資遣費怎麼算?

資遣費如何計算

 

雇主可以資遣(解僱)我嗎?

雇主請勞工走路(即俗稱資遣與解僱),皆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及第13條之規定,惟其屬於一般規定,如勞工為發生職業災害身分勞工或為懷孕育兒之勞工,因有其特殊保障之需要,爰於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皆對其有終止勞動契約之特別保障。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

 

一、資遣是什麼?

資遣又稱經濟解僱,係指雇主因應經營情況而有調整人事,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之事由終止勞動契約,因該事由來自於雇主經營領域所產生,不可歸責於勞工,因此課予雇主遵循預告期間、給付資遣費及提供謀職假等義務,以平衡勞工之不利益。

 

二、雇主資遣勞工應符合之法令事由?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資遣規定):雇主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三、雇主資遣我該怎麼辦?

雇主如果合法資遣勞工,因為勞工離職之原因為雇主經營管理所造成,爰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相關義務,如雇主請勞工離職時,須提早告知(預告義務),且於預告期間應給予勞工一定期間之假期外出找工作(謀職假),另為便於政府掌握該勞工被資遣之情況,以期盡速協助其重返職場,以保障勞工之工作權,爰規定雇主需於勞工離職日一定期間內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大量解僱及資遣通報義務)。

  • 預告義務:老闆請我離開時,應提早跟我說。
  • 大量解僱通報義務:老闆大量資遣勞工,應通報當地勞工局(處)。
  • 資遣通報義務:老闆資遣勞工時,應於勞工離職10日前通報當地勞工局(處)。

 

四、預告期間是什麼?

預告期間制度為一種解僱保護制度,目的在使被終止勞動契約之一方有時間可作調整和因應。爰雇主依法資遣勞工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之期間預告勞工,但是如雇主沒有預告當天即解僱勞工者,則須加給預告期間工資。另勞工自請離職時,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之期間預告雇主。

 

五、預告期間的法律依據

勞基法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基法第16條:「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第1項)

  1. 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 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3. 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第2項)。雇主未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第3項)。」

勞基法第18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12條或第15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六、什麼是謀職假?勞基法第16條第2項「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之定義?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所謂「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係指每「7日」中勞工得請假2日外出另謀工作;至於預告期間剩餘日數不足一星期者,因仍在另一個「7日」之內,故依法勞工仍有請假二日外出謀職之權利,惟如剩餘日數只剩一日,則勞工只能再請一日謀職假。

 

七、勞工符合自請退休條件,自請退休時是否需預告?

內政部74.5.28(74)台內勞字第298989號函所示「勞工有權隨時自請退休」,係指勞工於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條件後,因其自請退休權利已形成,故可隨時自請退休,惟自請退休亦屬勞動契約之終止,故勞工仍應依該法第16條規定預告雇主,但終止勞動契約如係雇主主動為之者,則無庸勞工再提出自請退休,雇主即應依法發給勞工退休金。

 

八、雇主終止契約時,對符合自請退休條件之勞工,是否仍需預告?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終止勞工勞動契約,勞工如已符合同法第53條「自請退休」條件,則無庸勞工再提出自請退休,雇主即應依法給付勞工退休金,並應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預告勞工。

 

九、資遣通報是什麼?資遣通報法令依據為何?

資遣通報:1、發資遣通報給當地縣市政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2、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你,方便你去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辦理失業認定、協助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

另「資遣」係指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及第20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

 

十、被資遣時,能夠領到什麼錢?

  1. 預告工資
  2. 資遣費
  3. 失業給付
  4.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十一、新制資遣費計算方式:

  1. 適用勞工:94年7月1日以後「改選新制」、「初次就業」、「離職再受僱」或「受僱於94年7月1日以後始指定適用勞基法的單位」者。
  2. 計算方式: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3. 例如:A勞工平均工資為30,000元,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則新制資遣費計約53,125元。
  4. 算式:30,000元×1/2×{3+〔(6+15/30)÷ 12 〕}=30,000元× (1又37/48) ≒53,124.9元。
  5. 資遣費線上試算:http://kmvc.mol.gov.tw/ServerancePay/

 

十二、平均工資:

依勞基法第2條第4款規定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6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60%者,以60%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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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解僱相關說明如下(勞動部網):

一、資遣是什麼?

資遣又稱「經濟解僱」,係指雇主因應經營情況而有調整人事,依勞基法第11條各款之事由終止勞動契約,因該事由來自於雇主經營領域所產生,不可歸責於勞工,因此課予雇主遵循預告期間、給付資遣費及提供謀職假等義務,以平衡勞工之不利益。

 

二、解僱是什麼?

解僱又稱「懲戒解僱」,係指勞工如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各款之不法、不當行為時雇主得不經預告立即通知終止勞動契約之解僱型態,且無須給付資遣費。此類係因勞工行為所導致勞動關係履行過程中受到嚴重干擾,無法期待勞動關係持續之解僱,屬於雇主懲戒權之一環,且最嚴重之懲戒權限,爰於法制上無課予雇主相關應遵循之義務。

 

三、資遣/解僱勞工的概念簡述?

我國為保障勞工之工作權及生存權,對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所僱用之一般勞工,事業單位如欲與該勞工終止契約(即俗稱之資遣或解僱),應符合勞動法令所規定之事由,反之如未符合勞動法令所規範之資遣或解僱事由,而雇主仍強行違法終止契約時,即所稱違法資遣或解僱之情事。

 

四、資遣勞工應符合之法令事由?

勞基法第11條(資遣規定)

雇主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 歇業或轉讓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五、解僱勞工應符合之法令事由?

勞動基準法第12條(解僱規定)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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