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賴保護原則-車禍交通事故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462號判決意旨參照:

所謂信賴保護原則,在道路交通事故之刑事案件上,係指參與交通行為之一方,遵守交通法規秩序,得信賴同時參與交通行為之對方或其他人,亦必會遵守交通法規秩序,不致有違反交通法規秩序之行為發生。因此,對於對方或其他人因違反交通法規秩序之行為所導致之危險結果,即無注意防免之義務,從而得以免負過失責任,惟對於該對方或其他人不致發生違反交通法規秩序之行為,若無期待可能性,或行為之一方對於危險結果之發生,若稍加注意即能認識並予避免者,仍不能免除其注意義務,即無上開原則之適用

 

新北地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13號判決:

本案被告既有前述應注意之義務,且以客觀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顯見本案縱有被害人之過失情形,僅需被告確實遵守上開規定,稍加注意即可避免本案車禍事故之發生,然其本身卻未盡到所需之注意義務,而有可歸責之處,則依上揭說明,自無主張信賴原則而免責之餘地

 

 

之前我在另一篇【車禍相關文章】已提過,網路上號稱車禍糾紛處理的專家,因為不具有律師身分,連最基本的「刑事閱卷」資格都沒有。試問,連最低程度(閱卷)都沒資格的人,真能幫助什麼嗎?只是利用車禍肇事者徬徨無助,賺取一筆費用,有人稱之為「司法黃牛」

 

網路業務員為了從車禍肇事者身上賺取費用,很懂得如何使用話術,例如「信賴保護原則」,業務員會告訴肇事者可以主張信賴保護原則來脫免刑事責任,讓人內心存有錯誤期待後,付費給所謂的車禍談判專家處理。如果案件順利和解,倒也無所謂;怕的是,萬一沒辦法和解,等到法院判決下來時才發現:天啊!原來不能適用信賴保護原則,被判處有期徒刑,可就欲哭無淚了。

 

為此,貼上法院實務見解如上,並註明判決案號,供一般民眾可以事先了解。「信賴保護原則」不是隨便能適用的,法院對於信賴保護原則的判斷,有寬有嚴,有採嚴格認定,而判被告有罪;亦有從寬認定,而判被告無罪,不一而足。我國地窄人稠,人車常共道而行,因此,實務上多半沒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這是現實面的困境。縱使被害人為「肇事主因」,但多數法院仍依各項證據認定被告有預見、防免可能,所以肇事者儘管只有「肇事次因」,可能仍無法適用信賴保護原則。

 

這樣的看法會不會太過於消極呢?沒錯,這樣的看法確實比較...保留,這是因為總不能為了讓「生意上門」,只挑當事人喜歡聽的話講吧!欲尋求法律諮詢的民眾,可要明辨這其中的差別呀!我們當然會主張對自己有利的論點,只是車禍事故刑事案件,肯定需要進一步檢視證物,方能研判分析,慎之

 

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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